| 二、 代理商发展原则:
▲ 以市级区域市场为基本经销单位,原则上不设省级代理;
▲ 为规范市场操作,对于所有代理商一律收取相应的市场保证金;
▲ 凡直辖市首批提货金额8万元以上,省会城市或人口超过500万以上地级市首批提货金额5万元以上,中小城市首批提货金额3万元以上,既可享受独家经销权(年销售任务另行协定)。
▲奖罚措施
1、凡完成合同年任务,并无违反合同条款的经销商,将实行年终返利等奖励政策。
2、对无违规并完成任务量者,合同期满后,将赋予代理权优先续约或升级的权利。
3、对无违规,并颇具营销实力和实战能力的优秀代理商可纳入我司参股经营或贴牌营销的范畴。
4、对违约经营,恶意窜货或“以价犯乱”等损害公司形象与利益者,将对其采取罚款,停止供货,取消其年终奖励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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